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波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宁波物协”。英文名称:NINGBO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NBPM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经济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宁波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接受福明街道党工委在党建工作上的领导。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会具有宣传法规政策、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业主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协商解决矛盾;开展培训、调研、考查和交流活动;编印资料,提供咨询;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宜等基本职能。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有: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及时反映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行业表达观点和立场。
(二)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准则,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惩戒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调解行业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接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课题调查研究。
(四)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收集、研究和发布物业管理相关市场信息和研究成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咨询评估、创优考评等工作。
(五)开展行业宣传引导,创办和建立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与媒体联合建立宣传阵地、策划宣传活动,编辑出版物业管理相关文集汇编、交流材料、宣传资料等,宣传和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六)开展行业教育培训,建立人才培育机制和培训基地,建立行业专业人才库和行业培训师资队伍,组织开展专业岗位、法规政策、业务技能等培训,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授权或委托的教育培训任务。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培育第三方咨询评估市场。
(八)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开展学习交流、考察访问提供协调联络服务,做好来访接待等工作。
(九)接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或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宁波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以及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遵守行业自律守则,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会员二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会长单位办公会议通过,再报理事会表决后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除名后,其中本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得以本协会会员名义进行活动,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信息名册,记录会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其他决议由到会会员的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选举,要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有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且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本协会实行会长轮值制度。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名单;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实行单位任职制,一般应由当选的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出任相应职务。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由该单位另行推荐人选,并报秘书处予以变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本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可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建议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亦可由会长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并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可根据需要决定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检查、监督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及临时重要事项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分支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会长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分支机构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分支机构的副主任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及时予以纠正;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正当收入。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和会员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批准后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6日四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