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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的文件;
二、填妥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新报企业不需要);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需原件核对);
五、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五十万以上)或审计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需原件核对);
六、企业章程;
七、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材料,包括:
1、企业从业人员名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具有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只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或管理员上岗证的不列入上述人数统计范围)。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任职文件或股东会决议(需原件核对);
3、工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相应专业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需原件核对);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目前暂以物业管理企业建立或管理员上岗证替代,一个企业至少应具备3个上岗证,其中企业负责人须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需原件核对);
5、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需原件核对);
6、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八、物业管理业绩材料(新报企业不需要):
1、受托管理的物业名称、地点、时间、规模,近三年管理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费收缴率、收入和其他经营累计收入等情况一览表,以及物业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等称号的情况(未参加全国统一评定的项目,不需提供)。
2、物业服务合同及受托管理物业项目竣工面积备案表或竣工交付使用物业面积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需原件核对);
九、企业内部机构(部门)设置,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情况,以及企业其他规章制度;
十、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以上资料(除第一、二条)需装订成册,一式二份。